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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20057****67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202民初960号
    案号 (2020)鄂0202执恢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夏桂宝、傅东平、卢燕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时平借款100万元及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以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数额为基数,从2012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夏桂宝、傅东平、卢燕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时平支付的代理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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