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20057****67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203民初1628号 |
案号 | (2018)鄂0203执1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日期 | 2018-08-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傅东平欠付原告张绪武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71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止,后续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傅东平对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张绪武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张绪武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绪武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张绪武借款本金400000元,剩余利息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 三、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傅东平连带支付原告张绪武律师费10000元; 四、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争议,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38元,由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傅东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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