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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文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20057****67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203民初1628号
    案号 (2018)鄂0203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傅东平欠付原告张绪武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71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止,后续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傅东平对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张绪武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张绪武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绪武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张绪武借款本金400000元,剩余利息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 三、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傅东平连带支付原告张绪武律师费10000元; 四、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争议,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38元,由被告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政、傅东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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