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税二稽罚[2019]15 |
违法行为类型 | 遂昌同展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18年7月31日第9#凭证记载,2018年7月19日购买17台三菱空调机金额120689.65元,税额19310.35元,价税合计140000元,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你公司将以上未使用的空调机当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未视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等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额19310.3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65.52元。上述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未使用空调机已累计折旧69899.40元,未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9899.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等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7474.85元。2.印花税你公司明细账记载:2017年运输费用15668639.61元、2018年运输费用23933729.87元,未申报缴纳2017年运输合同印花税7834.30元、2018年运输合同印花税11966.9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等之规定,造成少缴印花税19801.20元。3.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将2018年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未使用空调机当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共计120689.65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4137.93元。你公司2017年4月30日第21#凭证、2017年9月30日第5#凭证记载、2017年10月31日第12#凭证记载,你公司2017年1月20日和9月20日、10月1日、10月10日向客户个人分别赠送礼品和礼卡金额为40000元、43000元、13800元、5000元,合计金额10180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0360元。你公司2018年6月30日第20#凭证、2018年9月30日第20#凭证记载,你公司2018年5月12日和9月19日分别向客户个人赠送礼卡金额为21460元、105000元,合计金额12646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529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等之规定,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合计69789.9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等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涉税违法事实作如下处罚:1.上述第一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2018年度增值税19310.35、城市维护建设税965.52元、企业所得税17474.8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875.37元。2.上述第二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2017年度印花税7834.30元、2018年度印花税11966.9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900.60元。3.上述第三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9789.9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894.97元。以上罚款合计63670.9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8 |
决定机关 | 丽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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