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包市监罚字〔2021〕JC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整备质量与《公告》数据不一致”重型自卸货车的行为,给予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5 |
决定机关 |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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