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佑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77580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武民商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07)东开民执字第000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7-06-27 |
发布日期 | 2015-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如下:一、第三人湖北佳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8日起已将对被告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公司的所有债权转让给原告湖北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当日起,原告湖北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被告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公司不再对第三人湖北佳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有债务。二、被告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800000元和利息。该利息的计算分两项:1.2004年3月20日以前的利息,以2800000元为本金,按1997年9月25日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南支行签订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标准计算。2.2004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28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0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06年11月20日止。三、被告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公司如没有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欠款,原告湖北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设定了抵押权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湖口村37.3亩的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并有权对设定了抵押权的位于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4号19套商品房(即该栋楼二单元右1-8楼,左1、2、4、7、8楼,三单元左右2、4、7、8楼,右4楼)行使抵押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四、被告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00000元和利息。该利息的计算分两项:1.2004年3月20日以前的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按1996年10月29日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标准计算。2.2004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0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06年11月20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49241元,由原告湖北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48元,被告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公司负担39393元。该3939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湖北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工程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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