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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城工商罚字[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28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7
    决定机关 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尹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