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7****087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20民初6508号
    案号 (2021)沪0120执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庆丰酿造调味品有限公司借款165,564.72元;   二、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庆丰酿造调味品有限公司借款36,000元;   三、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庆丰酿造调味品有限公司以165,56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四、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庆丰酿造调味品有限公司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五、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庆丰酿造调味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500元;   六、若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三项判决主文所载明的款项,则原告上海庆丰酿造调味品有限公司可与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质押的财产(即车牌号为沪JC9383车辆一辆)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庆丰酿造调味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计2,292元,财产保全费1,528元,由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