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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295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91民初2134号
    案号 (2017)苏1191执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8-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文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借款3061144元及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文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被告上海浙宇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文虎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81元,由被告王文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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