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顺拓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0068****85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03民初2128号 |
| 案号 | (2018)皖0403执148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04-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顺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本金450万元、利息17609.11元、违约金1630856.88元,合计6148465.99元(代偿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1月13日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以后违约金请求按每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被告给付全部欠款之日); 二、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况小红坐落于潘集区祁集乡老街道西侧6#楼(房地产权证号10016554、抵押金额170万元)、潘集区祁集乡老街道西侧1#楼(房地产权证号10016530、抵押金额90万元)、潘集区祁集乡老街道西侧5#楼西区(房地产权证号10016556、抵押金额110万元)及潘集区祁集乡老街道西侧5#楼东区(房地产权证号10016559、抵押金额80万元)四处房产在各自的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淮南市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刘立敏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839元,由被告淮南市顺拓商贸有限公司、况小红、淮南市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刘立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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