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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豫财实业发展联合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1288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0108民初7421号
    案号 (2020)琼0108执2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凤山与被告海南豫财实业发展联合总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二、被告海南豫财实业发展联合总公司与第三人余海青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和平大道34号碧海云天云天阁2104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合同备案号:200600015239) 三、被告海南豫财实业发展联合总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凤山将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和平大道34号碧海云天云天阁2104房产权过户至原告李凤山名下。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1170元,由被告海南豫财实业发展联合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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