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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70****8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5民初47512号
    案号 (2022)沪0115执3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货款15,039,620.58元;二、被告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31,944.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以22,392,742.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均至2021年7月19日止;以15,039,620.5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上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46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55,134元、被告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134,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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