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豫福源水产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2209****092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3129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14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19-05-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豫福源水产用品有限公司、耿复元偿还原告郑州大德水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二百七十三万七千七百四十二元七角八分(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每月17日之前分别偿还三十万元,于2019年4月17日之前偿还下余的三十三万七千七百四十二元七角八分); 二、被告开封市辉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福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周军岭、耿亚楠、李洋、张保琴、耿动元、史彦彬、孙建立、琚金华对被告郑州豫福源水产用品有限公司、耿复元未偿还的上述款项各向原告郑州大德水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十五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郑州豫福源水产用品有限公司、耿复元逾期偿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自逾期款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大德水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下余所有款项; 四、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七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一元,由被告郑州豫福源水产用品有限公司、耿复元负担;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郑州豫福源水产用品有限公司、耿复元负担; 五、原告郑州大德水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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