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30****67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81民初2352号 |
案号 | (2021)辽0181执23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沈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承揽工程款201,375元;二、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沈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201,375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利息;三、驳回原告辽宁沈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6.00元,减半收取2498.00元,由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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