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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30****67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4463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1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79795元; 二、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75959元、公告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68元,由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18元,原告贵州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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