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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92MA****22X3
    执行依据文号 白劳人仲裁字[2020]第207-1号
    案号 (2021)黔0113执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贤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716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贤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558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贤文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期间自行垫付的社保费用共计6462元; 四.驳回申请人周贤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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