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利合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利合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淳安支行(帐号:0140503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2 |
决定机关 | 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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