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利合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1号楼101室的浙江利合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利合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淳安支行(帐号:0140503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2 |
决定机关 | 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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