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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68****1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179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79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荣、陈海斌与被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尚晓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原告李荣、陈海斌系被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30%、70%的股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尚晓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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