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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3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从事渣土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规定,属于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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