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巴平市监处〔2021〕51192321000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无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4 |
决定机关 |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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