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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巴平市监处〔2021〕51192321000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无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2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4
    决定机关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