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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宜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志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452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15248号
    案号 (2016)京0112执4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47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宜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六十八万七千一百四十元;二、被告北京宜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三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宜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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