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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2-03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决定机关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