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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穆拉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永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37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404民初1348号
    案号 (2017)鲁0404执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1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三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贾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455400元(从拖欠之日至2016年10月1日止),由三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前付230000元,11月20日前支付下余款项的50%,余款由三被告在2017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如果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除支付拖欠租金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三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前负责将其承租原告的土地内所挖防冻沟在不破坏水利设施等前提下进行平整复垦(土地复垦的验收标准原被告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协议),并承担全部复垦费用。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按期复垦完毕,则视为三被告拒绝复垦,复垦由原告进行,复垦费用由三被告按市场价的标准支付。因此影响下一季农作物耕种,由三被告继续赔偿原告租金等损失,直至复垦整平完毕交付原告为止。 三、三被告按上述协议期限将所租原告的土地复垦完毕后按合同约定亩数交给原告,双方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四、三被告承租期间未投资建设水利设施和大棚等附属物,栽植的石榴果树已经全部冻死,三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地上附属物纠纷。 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保全费3520元,计款8260元,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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