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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明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12086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江商初字第00695号
    案号 (2017)苏1012执8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琴支付货款441534.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41534.4为基数,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琴要求被告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4元,由被告中天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张琴垫付,被告中天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张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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