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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75****68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3民初8719号
    案号 (2020)桂0125执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冯嘉与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广西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涤除位于南宁市云景路11号春晖花园C区7栋115号车位上的抵押权登记,并将上述车位过户至原告冯嘉名下; 三、驳回原告冯嘉要求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78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冯嘉要求确认南宁市云景路11号春晖花园C区7栋115号车位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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