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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和聚盈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DB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24082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5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谢淑梅与被告北京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G2019-05-030,包括 “施工合同补充说明”)于2019年12月26日解除; 二、原告谢淑梅与被告北京和聚盈科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3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合同编号均为:SG2019-05-030)均于2019年12月26日解除; 三、被告北京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谢淑梅已支付的全部装饰装修合同款306 5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北京和聚盈科商贸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由被告北京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和聚盈科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具体数额以原告谢淑梅提供的发票为准(需经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898元,由被告北京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和聚盈科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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