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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巴地税稽罚〔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存在少申报缴纳税款,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主动配合税务稽查,并已全额补缴查补税款,经巴中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该单位涉税违法行为课处罚款8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0
    决定机关 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