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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沈大东国 简罚 〔2017〕 12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1
    决定机关 沈阳市大东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胡相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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