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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1****02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22民初1044号
    案号 (2021)冀0522执恢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临城煤业有限公司货款349 975.14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550元,减半收取计3 275元,由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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