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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卫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1****02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121民初602号
    案号 (2018)冀1121执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日期 2018-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立鑫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定作价款1152654.7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87元,由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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