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梅志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3643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92民初832号 |
案号 | (2017)苏0492执9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日期 | 2017-10-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兰陵阀门控制有限公司货款1032393元。 如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6元,由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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