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文综罚字〔202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保森印务有限公司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7306274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沈朝晖住所(住址等):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运溪路101号杭州保森印务有限公司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一案,我局于11月9日立案调查。同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朝晖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根据沈朝晖在调查中供述,该业务承接于2020年11月5日,未签订合同,委托方为杭州风向广告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印刷浙江警察学院临安校区内部刊物《征程》,数量为100本,执法人员当日查获的印刷品为《征程》打样印刷品中P28-42页,尚未装订成册及交付,无款项收入。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内部刊物《征程》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法定代表人沈朝晖对该公司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供认不讳,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调查终结。调查查明:杭州保森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7306274D,印刷经营许可证(浙)印证字A余-0209号,住所浙江省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运溪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沈朝晖,许可项目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该公司在不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5日擅自承接杭州风向广告有限公司印刷100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征程》的业务,并于2020年11月7日在浙江省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运溪路101号对《征程》进行打样印刷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因在打样印刷过程中被执法人员发现制止,尚未有成品和款项收入,无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我局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该公司存在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调查;(3)行政案件图片证据6张,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其他相关事实;(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物品清单》各1份,用于证明为便于本案的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物品进行了异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在保存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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