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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1-3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星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0716:40:00,温州星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5255号A幢501室,经营餐饮服务,店内设置两个垃圾桶,垃圾桶内投放餐厨垃圾,并混合投放纸巾、塑料袋等其他生活垃圾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19-12-13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3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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