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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富鼎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2****63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18870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3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350万购买富昌公司厂房共计7353.65平方米,甲乙双方的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双方出资比例均为50%;2.双方约定以甲方名义与喜鹊投资公司签订购买富昌公司厂房的相关协议;3.因该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且已在政府拆迁范围,所以双方将购房款按比例全部支出后,由喜鹊投资公司配合甲乙双方取得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确认甲方享有富昌公司厂房所有权的法律文书,但甲方认可富昌公司厂房应为甲乙双方共同共有,取得该房产所支出的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政府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4.因该富昌公司厂房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已被第三方取得,若需购买或租赁房产所在的土地,其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因土地问题导致与第三人发生的诉讼,其所需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5、除甲方生产用房外,因该富昌公司厂房产生的租赁收益或出售所得均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因该富昌公司厂房产生的物业维护费用或政府税费亦有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摊;6.若因该富昌公司厂房被拆迁,第三方对甲方企业的搬迁、停产、误工补偿或安置取得的利益归甲方所有,第三方对上述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应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享有,拆迁后若企业发展需要购买土地,由双方根据各自需5要购买。甲乙双方在落款处签名盖章。2007年4月11日,富鼎公司出具收款证明,载明:今收到建材商行为履行与我公司所签订的关于共同购买原富昌公司厂房的协议(详见协议书)中约定的购房款175万元。因喜鹊投资公司未履行(2007)北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富鼎公司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喜鹊投资公司将江阴市文林镇东街建筑面积7353.65平方米的房产抵偿给富鼎公司。2007年5月23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出具(2007)北执字第332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喜鹊投资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阴市文林镇东街建筑面积7353.65平方米的房产(原登记在富昌公司名下,产权证号:澄房权字第171415106号),抵偿给富鼎公司所有,以抵偿喜鹊投资公司的本案债务356万。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江阴市房屋登记簿证明载明的坐落于文林镇东街,所有权证号为W10141473的房屋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7)北执字第332号-1民事裁定书中坐落于江阴市文林镇东街建筑面积7353.65平方米的房产(原登记在富昌公司名下,产权证号:澄房权字第171415106号)的房屋系同一套房屋。二、涉案房屋对应的土地的权属情况2006年12月19日,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出让人)与江阴市华锦皮革有限公司(受让人,以下简称华锦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江阴市祝塘镇文林富贝路南侧,面积为1054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6年期为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2214030元。2006年12月26日,江阴市祝塘镇文林人民路4号土地登记在华锦公司名下,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543.4平米。2016年,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撤销违约江阴市祝塘镇文林人民路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江阴华锦皮革有限公司证号为澄土国用[2016]第011352号的土地登记。三、涉案房屋收取租金情况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自2008年起至2017年止,富鼎公司应付建材商行租金分别为:65880元、196250元、196250元、287140元、208320元、307950元、344160.5元、338970元、307730元、218680元,合计2275080.50元。富鼎公司自认,2018年的可分配租金收益为669335元。2018年1月25日,富鼎公司向建材商行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截至2018年1月28日欠付建材商行260万元。该借条有涂改的痕迹,已被涂改部分原为“2017年元月25日”。庭审中,富鼎公司主张其已付租金190余万元,其中有证据证明的为722000元,分别为:2011年6月28日30万元、2013年2月9日5万元、2017年3月13日137000元、2018年2月14日10万元、2018年5月31日35000元、2018年9月5日10万元。建材商行认可收到了上述款项,但认为其中2011年6月28日30万中10万元系归还的借款,其余款项系支付的租金。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建材商行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50%的份额及涉案房屋能否进行产权登记;2.富鼎公司结欠的租金收益7如何确定。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首先,虽然富鼎公司与建材商行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350万购买富昌公司厂房,富鼎公司认可该厂房应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该协议签订时富鼎公司尚未取得该厂房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的性质系债权性质,在双方就涉案厂房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之前,建材商行不能直接基于债权合同来确认所有权。其次,虽然建材公司与富鼎公司签订了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350万购买富昌公司厂房。但从北塘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可以看出,富鼎公司取得涉案房屋并非是基于其与喜鹊投资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是执行之中的抵偿协议。也就是说富鼎公司与喜鹊投资公司购买厂房的协议未实际履行后,建材公司与富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也失去了履行的基础。虽然事后富鼎公司取得了文林人民路4号厂房,但富鼎公司与建材商行之前的协议约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该厂房。综上,本院对于建材商行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具有50%的共有份额及要求富鼎公司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请求8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建材商行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五条要求富鼎公司支付租金费用,富鼎公司认为建材商行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主张租金收益。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针对的并非富鼎公司抵偿取得的房屋。但从双方的履行行为来看,富鼎公司每年手写租金收益结算单给建材商行,且庭审中富鼎公司亦认可应支付建材商行租金收益,故双方当事人系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计算并分配租金收益的;本院亦参照该协议的约定分配租金收益。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自2008年起至2017年止,富鼎公司应付建材商行租金分别为:65880元、196250元、196250元、287140元、208320元、307950元、344160.5元、338970元、307730元、218680元,合计2275080.50元。建材商行第一次庭审认为富鼎公司截止2018年1月25日结欠他租金收益及利息260万元、第二次庭审又认为富鼎公司截止2017年1月25日结欠他租金收益及利息260万元;富鼎公司认为他公司截止2018年1月25日结欠建材商行租金及借款260万元。本院认为,建材商行与富鼎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往来,回溯进行清算已不可能,故本院根据富鼎公司出具的借条确认截止2018年1月25日富鼎公司结欠建材商行的款项为260万元。对于2018年的租金,因建材商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可分配租金的具体金额,本院按照富鼎公司的自认确认可分配租金为9669335元,富鼎公司应付租金为334667.50元。综上,截止2018年1月25日,富鼎公司应给付260万元;截止2018年底,富鼎公司应给付建材商行租金334667.50元。扣除已付款项235000元,富鼎公司尚应给付2699667.50元。对于利息,建材商行举证的2017年度的租金收益结算单显示2017年度应付款项为“218680元+利息26万”,本院认为,仅凭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了结欠租金按照10%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故本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富鼎皮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崇安区称心如意建材商行支付2699667.5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其中2365000元自2018年1月26日起,334667.5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无锡市崇安区称心如意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950元;由无锡市崇安区称心如意建材商行负担32750元(无锡市崇安区称心如意建材商行已预交669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34200元);由被告江阴市富鼎皮件有限公司负担34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10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01320100057361;开户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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