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绥阳县吉帮金银花交易市场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32309****121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323民初2909号 |
案号 | (2022)黔0323执2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庭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6-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贵州福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绥阳县吉帮金银花交易市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73,945.00元的2021年4月4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绥阳县吉帮金银花交易市场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贵州福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73,945.00元、诉讼费1,916.42元、保全费1,395.00元、保函费5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77,756.42元,该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77,756.42元;如被告绥阳县吉帮金银花交易市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款项,被告绥阳县吉帮金银花交易市场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以未支付款项的实际金额从2021年12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绥阳县吉帮金银花交易市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任意一期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原告贵州福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绥阳县吉帮金银花交易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款项全款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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