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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西)食药监食罚〔2017〕100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我局于2017年01月11日收到举报人对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店举报,称其销售的“枣花村800克多味花生”标注营养成分脂肪为12.9克,实际检测后发现脂肪为50克,与实际标注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审批,我局于2017年01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01月13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被举报食品“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16年10月17日,制造商:太谷县枣花村食品有限公司),其营养标签标有脂肪:12.9克(每100克),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2017年03月1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检验报告》(No:020-RJ02SP170019),检验结论:脂肪实测结果:45.6g/100g。2017年03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检验报告》(No:020-RJ02SP170019),并告知其7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产品“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正在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放弃复检权利。经查:被抽检的“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是当事人从制造商太谷县枣花村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购进的。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日从制造商太谷县枣花村食品有限公司购入“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160袋,2017年1月8日从其他门店调入80袋,共计购进240袋,共计销售139袋(包括抽检2袋),购进单价18.7元/袋,销售价为26.8元/袋,但由于当事人有时会做特价销售,特价销售单价为19.9元/袋,所以销售金额共计3050.1元。2017年2月15日当事人将库存“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101袋全部退货,但因为当事人没有按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记录,所以“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16年10月17日,制造商:太谷县枣花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经当事人确认为240袋,销售的数量经当事人确认139袋。抽检当日清点库存,“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库存一共是103袋(其中包括买样的2袋检品),其余101袋全部退回。经查,当事人销售“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16年10月17日,制造商:太谷县枣花村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050.1元,货值金额3050.1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购进“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时,查验了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但未建立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当事人经营的“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16年10月17日,制造商:太谷县枣花村食品有限公司)营养标签标有脂肪:12.9克(每100克),脂肪含量实测结果为45.6g/100g。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规定,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与脂肪含量实测结果45.6g/100g不符。以上违法行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经营的“多味花生”(净含量:800克,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16年10月17日,制造商:太谷县枣花村食品有限公司)是从太谷县枣花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其经营地址为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范村镇象谷村,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2017年5月19日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7
    决定机关 西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