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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7834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20553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秀群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秀群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   三、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秀群违约金641元及按如下方式计算的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四、被告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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