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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7834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05982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5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庆借款本金271万元;   二、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庆借款利息(以27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威华对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威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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