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侯铁信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518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92民初1331号 |
案号 | (2017)鄂0192执13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日期 | 2018-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泓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青龙机械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783311.3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承担欠款利息(欠款2326495.16元从2015年2月27日起计息,欠款50000元从2015年7月31日起计息,欠款406816.18元从2016年1月31日起计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武汉青龙机械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工程款66569.03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武汉国测科技总部空间二期配电房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工程款193250.65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武汉国测科技总部空间研发2号生产车间、综合实验楼室外绿化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工程款2523491.66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武汉国测科技总部空间二、三期园区市政道路、雨、污水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武汉青龙机械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86元,减半收取15293元,由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泓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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