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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冶市金篮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大冶市金湖摇篮山金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682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380号(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380号
    案号 (2015)鄂大冶执字第009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3
    发布日期 2015-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解除2013年2月1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朱从赋同意返还原告许祖运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被告大冶市金湖摇篮山金矿负连带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许祖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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