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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19]477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快又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12月在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中列支了实际为个人使用的非公司生产经营用家具用品14795.00元,已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需作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应调整增加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7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应调整增加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795.00元,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936190.95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21395.9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收违法行为拟处25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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