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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鸿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205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4390号
    案号 (2016)冀02执17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1
    发布日期 2017-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代兄工资5747.0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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