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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南)行罚决字[2020]01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昌县化工轻工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13日,新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新昌县化工轻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新昌县公安局申请的编号为330624120060047运输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3日,新昌县化工轻工建材有限公司未及时在民爆信息系统核销该运输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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