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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农林(林)罚书字[2017]第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毁林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被处罚人作为诸北500千伏22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其中一条由诸北到江桃的线路施工方,2017年1月上旬组织施工人员在阮市镇金岭村“全湾”、“大小溪”和“大岙”一带山上进行架设索道作业,为便于往山上输送施工物质,被处罚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索道沿线的林木,并将采伐的林木弃于山上,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毁。经鉴定,被处罚人共采伐林木385株,计立木材积26.6315立方米,其中硬阔叶树325株、立木材积21.355立方米,软阔叶树4株、立木材积1.5083立方米,马尾松47株、立木材积3.3515立方米,杉木9株、立木材积0.4167立方米。根据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诸市价认定字[2016]第411号《关于林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被毁林木价值计5106.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17年12月31日前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计1155株;2、处毁坏林木价值5106.5元3倍的处罚,计人民币15319.5(壹万伍仟叁佰壹拾玖元伍角)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4
    决定机关 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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