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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76****737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602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39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海娟5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116月2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赵海娟对被告庄佟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1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9530元,由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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