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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919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初字第02446号
    案号 (2018)苏0303执恢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19-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锏波、王茜于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史志涛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27万元。若逾期,则2015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息2%给付至本金还清之日。 二、被告高锏波、王茜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7.2万元。 三、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高锏波、王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31360元,减半收取156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8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此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史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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