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锏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4919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22民初3310号 |
案号 | (2018)苏0322执23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日期 | 2018-09-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14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高锏波、王茜、刘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高锏波、王茜、刘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徐州高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昊、燕颖、孙东生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9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1796元,由被告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高锏波、王茜、刘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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