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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锏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919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12民初2207号
    案号 (2017)苏0312执4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8
    发布日期 2018-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7.5%计算;逾期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未付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复利); 二、被告高锏波、王茜、刘军、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锏波、王茜、刘军、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高锏波、王茜、刘军、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各被告随上述案款一并直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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