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晓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4919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02民初3484号 |
案号 | (2017)苏0302执8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发布日期 | 2017-10-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徐州宣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汇票垫付款本金270万元、利息(本金截至2016年6月20日,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为654885元,此后利息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016年6月20日后,五被告如有向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则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李海港、高锏波、王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宣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4084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3300元,由五被告负担37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001718336058068002,开户行建设徐州市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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