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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兰县宏兴油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学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2279****10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34405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3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贺兰县宏兴油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3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3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类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5月2日计至实际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12元,由被告贺兰县宏兴油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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